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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各方责任主体: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加强管理、依法建设、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招投标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中标建造师(监理师)电子押证及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中标建造师(监理师)电子押证及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9月22日
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中标建造师(监理师)押证及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加强管理、依法建设、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拆除、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旗、县、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中标工程建造师(监理师)证件电子押证及变更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已进行注册的建造师(监理师)和取得注册资格证书的建造师(监理师),以下简称建造师(监理师)。
第五条 建造师的职业范围严格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师在本市执业范围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单位建造师、项目总监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市、旗、县、区招投标管理机构在办理中标通知书时,负责对本级招投标监督备案建设项目的建造师(监理师)进行备案,并办理电子押证手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建造师(监理师)电子押证期限应当从领取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建设项目临近竣工止,为一个工作管理周期。
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监理)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供由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由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情况属实后,方可办理电子解锁手续。
第九条 建造师(监理师)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继任建造师(监理师)的资质等级、业绩不得低于中标建造师(监理师),且应符合招标中资格审查关于建造师(监理师)的相关条件要求。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施工(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更换建造师(监理师):
(一)发包方与建造师(监理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监理)合同的;
(二)因工作调动、辞职或被单位除名,且已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因工作调动调离原单位的,还须完成新注册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三)确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需提供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或吊销建造师(监理师)注册证书不能履行职责的;
(五)受限制进入建筑市场等行政处罚,或者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建造师(监理师)的。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一)款情形外,确需变更建造师(监理师)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中标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经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予以备案。
(一)印证变更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拟继任建造师(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拟继任建造师(监理师)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和相关业绩材料;
(四)经继任建造师(监理师)本人签字确认的拟上岗到位的《项目管理委托书》。
第十二条 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进行变更的,原中标建造师(监理师)在6个月内不得在其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担任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未进行建造师(监理师)变更,擅自更换该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建造师(监理师)或建造师(监理师)长期不在岗的,经查实,依法对企业予以处罚,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中标单位在建造师(监理师)变更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变更不予通过,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过程中,使用的建造师(监理师)证件为克隆证、假证的,除没收证件、取消投标企业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跟踪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项目标后履约情况、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及建造师、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等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标后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管理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3〕4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