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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2013.11.06 来源: 浏览次数: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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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及其审查的管理,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节能设计的变更行为,确保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是指: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方式、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外门窗形式、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改变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改变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他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和节能计算报告书)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施工图予以实施。
  三、设计单位应根据现行的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后的节能标准不得低于原设计节能标准。设计变更内容应完整,根据变更内容的需要,提交相关变更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应加盖设计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设计审核人的注册印章,并注明:“本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和现行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不得受理已完项目的后补变更设计的审查。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查合格的变更设计文件和相应的审查合格书及时送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对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未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七、未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和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对擅自变更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施工现场使用“阴阳”图纸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应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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