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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监理企业:
为促进我市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企业行为,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监理企业承接业务行为
监理企业承接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住建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购〔2014〕1496号)以及《关于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事宜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4〕77号)、《关于调整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4〕783号)等法规、政策,依法依规配备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认真履行现场管理职能。鼓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监理人。
二、加强监理合同备案制度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法及时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必须由双方企业法人签订,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无权签订,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在合同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合同备案的,将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监理合同是否与中标条件相符,重点审查监理服务费、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对未按要求签订的监理合同不予备案。当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程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费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
监理企业应合理确定监理周期,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配置项目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中标建造师(监理师)押证及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托监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兼任项目不得超过3项(按标段计算),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仅限在市区、旗、县中的一个行政区域内;
(二)兼任项目均需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三)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项目规模达到一类或工艺较为复杂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监理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委派监理人员,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兼任项目情况作为招投标和合同备案管理的重要条件;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要把监理人员同时监理项目数量作为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经警告拒不整改的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同时记录其不良行为。
四、加强监理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以单项工程为单位,由该项目总监负责,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市场行为形成监理报告,经总监签认后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机构,抄报呼市城建委工程质量管理科。
监理报告期限:自项目实际开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一)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
1、监理月报:主要反映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具体责任人以及各方责任主体和人员行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控制情况,施工现场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本地区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理开展的工程质量安全审核情况、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等的报告,项目首次月报必须附有《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2。
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理月报以电子版形式分别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招投标管理部门、市城建委工程科提交。
2、监理专报适用于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诸如边坡、模板支撑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参建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按要求应该验收未验收进行其他工作的;施工单位适用的新工艺且效果明显好于传统工艺的重要事项。监理专报可以一事一报。
3、监理紧急报告
监理紧急报告适用于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即时提交的报告。
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应同时向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建委工程科报告,发送报告后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上述机构(单位邮箱附后)和科室工作人员;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按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予以上报。
(二)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人员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履行监理单位的报告职责。
(三)监理单位对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确保监理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尽责履职。
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追究责任,其不良行为分别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
(四)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理进行抽查,重点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相符性、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职等情况开展抽查。
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监理紧急报告,收到监理紧急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依法处理监理报告的问题。
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的责任义务
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实施监理,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依法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在监理月报中据实填报。对于监理企业已履行职责,而建设单位仍一意孤行违法违规的,经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已在监理月报表中体现的,可酌情减轻追究监理企业的责任,各征信部门不再记录和报送监理企业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
1、各相关单位邮箱、联系人及电话。
2、监理月报、监理专报、监理紧急报告、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表表样
呼和浩特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