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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调整我市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并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中小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发包行为,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即: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直接发包或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二、项目建设单位采用直接发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依法签订和履行承包合同,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非国有资金项目,采用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在发包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非国有投资相关证明;
2、立项文件和相关前期手续;
3、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证明材料;
4、直接发包备案表、工程造价方面的资料;
5、承包人相关的资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诚信证明等。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接到发包人备案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过程应严格把握直接发包项目承包人的资质条件。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包括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或总监理工程师资格、项目经理部班子人员的组成及人员资格等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及建设项目本身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拟选派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查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求补充材料直至符合条件。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自直接发包备案表发出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四、必须公开合理确定直接发包工程造价,严禁压级压价等不良行为。发包造价在呼和浩特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平米造价指数范围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应在直接发包前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工程款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条款。
五、严格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直接发包承发包双方的行为。
(一)建设单位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处罚的,不得办理直接发包事宜。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的违法发包行为;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提出其他不合理条件;
3、选择被限制建筑市场准入的企业和执(职)业人员;
4、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直接发包:
1、近一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或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2、近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不良行为记录的;
3、近一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
4、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处罚的企业以及拟派人员。
六、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部门对直接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大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建筑市场和建筑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防止肢解发包、挂靠、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行为的发生,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附件:
2014年12月11日
直接发包备案表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
建筑面积 | ㎡ | 投资金额 | 万元 |
跨度(单跨) | 米 | 层 数 | |
高 度 | 米 | 工程造价 | |
承包人具备的条件 | □工商法人营业执照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企业资质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它条件 | ||
承包人项目 班子管理人员 组成情况 | (项目班子人员情况可另附) | ||
发包人意见 | 请承包单位于本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招投标监督 机构意见 | 经审核,该项目符合直接发包条件,予以备案。 经办人: 监督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本通知书一式六份,由监管部门加盖印章后,发包人、承包人和招标办、质监站、安监站、城建委审批办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