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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本职责和职能

2020.12.17 来源: 浏览次数: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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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本职责和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中国工会在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的同时还积极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综合概括为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

一、维 护 职 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这是我国工会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是工会所以存在的基础


在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方面,工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监督、规范和保障职工的各项劳动标准,采取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形式形成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同时,工会向困难职工伸出援助之手,释疑解难、帮困扶贫,提供法律支持和经济救助,维护职工的工作、生活、劳动安全和受教育权利;工会还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精神,坚持开展“送温暖工程”.

二、建 设 职 能

工会的建设职能,是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工会具有的一项社会职能.

在实现建设职能方面,工会积极配合各级党政,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引导职工主动为祖国建设、社会繁荣,为企业改革和促进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工会还围绕地方和企业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目标和企业经营活动的重点和难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扭亏增盈和提高经济效益.

三、参 与 职 能

工会的参与职能,是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这是由于广大职工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处于主要地位,并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享有民主权利,工会作为广大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而确定的一项社会职能.

中央[1989]12号文件明确指出,工会应当成为广大职工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制度.目前,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物价、住房以及其他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时,有同级工会参加,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各级政府在设立工资、物价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时,能吸收工会的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加工作;某些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能与同级工会分别或共同联署发布文件;各级政府均指定一位负责人加强同工会的联系,帮助工会解决一些具体问题.这些做法措施为工会代表职工参政议政,发挥民主渠道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基层,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劳资协商或集体谈判制度,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用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问题,由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进行协商或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后,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谈判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教 育 职 能

工会的教育职能,是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这是由工人阶级历史使命与工人阶级成员自身素质的需要确定的.

工会履行教育职能,主要是根据广大职工群众的觉悟水平和不同的兴趣、爱好和要求,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活动,吸引职工广泛参加,寓提高职工思想政治觉悟于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各种活动之中.同时,帮助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掌握从事岗位工作的本领.工会在这些群众性的教育活动中,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基层活动为主.工会通过吸引职工参加各种实践活动,使广大职工不断增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逐步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它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工会各委员会职责

㈠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1、要求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2、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

5、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6、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基层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8、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㈡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责

1、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能: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根据《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规定,女职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积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不断加强与国际妇女组织的交往活动,积极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㈢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6、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9、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10、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

1、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

3、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签等有关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

4、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

5、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执行情况.

6、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和职业病危害处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7、有关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医疗、计划生肓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执行情况.

8、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

9、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执行情况.

10、其它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1、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它劳动争议等.

2、调解委员会职责:

、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职工权益维护

一、职工来信来访处理程序

㈠、登记.设立专门的职工信访接待室,接待职工来信来电来访,对信访者的姓名、所在单位,信访的内容、职工的要求等信访事项进行登记.

㈡、转办.属于下级信访部门办理的,及时转交.属于其它责任单位办理的事项,指引信访人到关单位办理.

㈢、具体办理.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教育工作.需要与企业协调的,通过电话或直接到企业与行政联系协调,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㈣、答复.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㈤结案、归档.信访案件经审核可以结案的,按规定办理结案手续,并按档案管理进行整理归档.

二、职工法律援助办法

㈠、援助对象:具有顺德区常住户口或暂住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

㈡、援助范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会组织经费、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㈢、援助形式:解答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代拟法律文书;代理非诉讼案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人.

㈣、援助程序:

1、申请援助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按规定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和事实材料;

2、本援助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做出同意给予援助或不予援助的决定;

3、同意提供援助的,受援人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到顺德区法律援助中心签订授权委托书.对不予援助的,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三日内向顺德区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司法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决定.

三、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工作程序

㈠、宣传发动.通过召开有关会议,如由村工业办和村工会联合会召开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负责人会议、各企业召开职工会议等,以及通过在各企业张贴有关宣传资料,对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目的、意义、要求、内容、做法等广为宣传,重点放在做好企业经营者的沟通和发动,使各企业经营者对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达成共识.

㈡、各企业分别推荐产生职工代表及企业代表(企业代表中必须要有企业法人代表),双方代表数可以不相同.

㈢、在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中分别推荐协商代表及首席协商代表,协商代表要有代表的委托书,双方的协商代表要求人数相同,并且各方的协商代表要有3人以上(含3人).

㈣、由双方协商代表组成集体合同文本起草小组,写出集体合同文本初稿.

㈤、把文本初稿发给各企业,由各企业的职工及企业法人代表分别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㈥、集体合同文本起草小组收集修改意见后,对原稿进行修改,又发回各企业再由职工及企业法人代表讨论修改,如此反复多次,直至各企业的职工和法人代表达成共识,没有提出修改意见.这样就确定了集体合同文本的协商稿.

㈦、由双方协商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对协商稿的条款进行认真协商,达成共识.

㈧、召开各企业职工代表和法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经协商的集体合同文本,双方首席代表宣读委托书后,在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

㈨、集体合同文本经签字后上报市劳动局.集体合同文本要附有下列资料:双方协商代表的名单及其职务;

集体合同所覆盖的企业名称、人数和各企业的职工代表、法人代表的名单及职务;

双方协商代表的委托书.

㈩、集体合同经市劳动局盖章后,发到各企业公布.

四、在原有区域性集体合同基础上再加入其他未签集体合同的企业的工作程序

1、每个企业产生法人代表、职工代表各1人.

2、把原有区域性集体合同交给每个企业法人和职工传阅认可.

3、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代表分别联名(亲笔签名)写委托书,承认原有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为他们授权委托的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具体要求是法人代表的委托书一张,各企业法人代表在这张委托书上作为委托人各自写上自己的姓名,职工代表的委托书也是一张,各企业职工代表在这张委托书上作为委托人各自写上自己的姓名.

4、形成承认和履行原有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协议.由各自企业联合写成协议文书,表示承认和履行原有的区域性集体合同.

5、写出各企业情况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职工人数、法人代表姓名、工会主席姓名.

6、把上述程序3、4、5所形成的文书再附上原来区域性集体合同文本,送镇(街道)劳管所审核盖章(劳管所在协议书上盖章)然后送一份到区总工会权维科备案.

7、把区域性集体合同分发到各企业公布施行.

工会经费收、管、用的有关政策规定

1、根据工总财字[1992]19号文和粤工总财字[1993]1号文规定:

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财政部(92)财工字第294号文《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三条规定,每月按本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管理逐级分成使用和上解.

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中的各种津贴、补贴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

凡建立工会组织的由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算的应拨交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拨款计划;实行承包经营或出租的企事业单位,应将应拨交工会经费计算列入承包租赁合同,由原企事业行政方面向工会拨交经费.国内跨地区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按照“谁发放职工工资,谁拨交工会经费”的原则,由发放工资的企业向工会拨交经费.

2、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按照全总1998年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工会的职能

一、职能

1、维护职能: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效益和民主权益的职能。

2、建设职能:吸引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和

职能。

3、参与职能:发挥职工群众参政议政作用,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

4、教育职能: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的职能。

一、社区工会的主要职责

维护社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动员和组织职

工积极参加社区建设和管理,为会员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二、社区工会会员及会籍管理

1、社区内以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社区工会。

2、社区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和个体工商业户户主及新雇员工可以直接申请加入社区工会。

3、各企业退休职工自愿加入社区工会的,可以直接申请入会。

4、机关事业等单位的公职人员退休后有自愿加入社区工会的,可以提出申请或会籍直接转入

社区工会。

5、军队退休干部根据本人的要求和自身实际,也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社区工会,参加社区工会

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社区会员的一切待遇。

联系方式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三里营路富丽城B区万和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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